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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发布 本报综合消息 员工加班拿不到加班费、雇佣童工干活、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些企业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记者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正式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下称《裁量基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权益不受损害。据了解,新政策对劳动保障范畴的四类57种违法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裁量基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据了解,这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以《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一批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原有法定处罚标准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适用条件,划定了细化的处罚裁量标准。根据省人社厅的要求,对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要从这一文件施行后,按照要求对原有的裁量基准进行修改。 该《裁量基准》规定了57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包括劳动关系类、社会保险类、就业培训类、劳动监察及其他类。“被加班”、缩短女职工产假等违法行为,都明确了处罚情况。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此次的《裁量基准》规定,裁减人员20人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裁减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减国家规定不得裁减的人员的或者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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