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版:中国新闻·综合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潍坊新闻·关注
 
标题导航
醉杀孕妇,竟是抢枪走火?
被告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2014年04月0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醉杀孕妇,竟是抢枪走火?
胡平 原贵港市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安民警



二审时上诉人胡平否认连开三枪,称死者丈夫与其抢枪
  4月1日上午9时许,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上诉人是否连开三枪、被害人是否存在抢枪、对上诉人是否从轻处罚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上诉人胡平当庭否认连开三枪的事实。本案将择期宣判。

抢枪时击发子弹
  4月1日的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是上诉人胡平是否连开三枪致被害人死伤;第二是证人张某的证言是否可信;第三是蔡世勇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否可以证明蔡世勇抢枪,并最后导致击发子弹误伤。
  上诉人胡平认为,案发当时,他没有向两位受害人连开三枪,并始终坚持认为是被害人蔡世勇不相信胡平手中的枪是真枪,胡平朝天花板开出一枪确认是真枪后,蔡世勇扑上去和胡平抢枪时才击发子弹的。
  胡平说,证人张某的笔录证实蔡世勇用力拨开他的枪,而后走火,其中,最主要的证据为蔡世勇衣袖、胸膛上的射击残留物。同时,辩护人也认为蔡世勇身上的射击残留物和胡平身上的一致,因此,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胡平连开三枪的事实没有根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认为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并对本案中枪弹痕迹鉴定书、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报告书等提出了异议。辩护人当场提交了村民联名从轻处理诉求书、被害人家属谅解书和光碟、3D动漫模拟等证据。

事件回顾 因螺蛳粉店不卖奶茶而开枪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枪杀案,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醉酒后在镇上一家“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后因米粉店不卖奶茶,胡平持枪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致已怀有身孕的吴英死亡、蔡世勇轻伤。
  2014年2月17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一审判决宣布后,被告人胡平当庭表示上诉。

◎检察员
辩护人提供证据 与犯罪事实无关
  检察员认为,被害人蔡世勇不存在抢枪行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均与上诉人胡平的犯罪事实无关。同时,诉求书由谁签字、为何盖手印等问题均未得到有效证实,而开枪3D动漫模拟属于主观创作行为,都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随后,检察员通过三份证据举证,一是贵港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对案发时射击次数的分析说明;二是主检法医师对吴英的损伤形成过程的分析说明;三是主检法医师对被害人蔡世勇的损伤形成过程的分析说明;四是对证人张某是否能看见案发现场情况所进行的侦查实验笔录。
  本案将择期宣判。
◎庭审细节
上诉人面色凝重
  在庭审当中,上诉人胡平面色凝重,两眼不断左右扫视,神情显得有点紧张。只有在说起当时开枪经过中的弹着点、子弹残留物等专业问题的时候,胡平才表现出自信,侃侃而谈,因为他之前是刑警身份。
  胡平在庭审中称:“我没有向两受害人连开三枪,是死亡孕妇的丈夫蔡世勇上来和我抢枪时击发的。”胡平表示,当时枪是走进螺蛳粉店时不小心掉到地上,随后捡起来才拿在手上。
  当审判员问及开枪射击天花板的目的时,胡平答道:“因为蔡世勇说我的枪是塑料枪我才开枪的。”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2013年10月28日
  胡平持枪朝“老牌螺蛳粉”店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致吴英死亡、蔡世勇轻伤。
  ·2014年2月17日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