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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杀医案终审维持死刑判决 |
被告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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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温岭“10·25”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最终驳回被告人连恩青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恩青的死刑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 4月1日的二审判决对案件中的三个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作了说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据了解,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鼻部手术治疗。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到其它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2013年10月25日上午,连恩青携带凶器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凶,致1死2伤。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恩青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医院在手术和接待投诉中是否有过错 二审认为,经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鉴定,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连恩青手术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事故。 经过调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处理连恩青投诉及后续处理过程中的确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进一步加深其误解的情形,原审判决中对这些问题亦予以了确认,但这些瑕疵并非是本案中的被害人所造成的,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没有过错。
是否应对被告人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 二审认为,连恩青曾入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入院、出院诊断均是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原审法院曾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专家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认为连恩青患有疑病症,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认为,当连恩青发现其捅刺的对象错误后,立即停止继续捅刺,反映出连恩青具有清晰的辨认判断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自由控制,且已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连恩青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被告人是否存在从轻判处的情节 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提出,近年来伤医案频发,根源在于医患关系紧张,病人采取暴力手段也是因为没有更好的方式去解决与医院之间的矛盾,考虑到这一背景,希望能轻判。而检方认为,本案的发生是个案,并不是普遍现象,与现行医疗制度无关。在连恩青投诉时,医院已予以合理处置。医患关系的现状不是本案暴力发生的借口。此外,连恩青无悔罪表现,无法定从轻情节。 二审认为,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手术治疗效果不满意,而将情绪发泄到为其诊治的医生身上,闯入医院公然故意杀害他人,致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庭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相关新闻 温岭鞋厂火灾 17人被追责 记者4月1日从浙江省相关部门获悉,致16人死亡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已完成事故调查,认定火灾系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包括温岭市市长在内的15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鞋厂法人代表及股东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位于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 浙江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总队、省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位于鞋厂东侧钢棚北半间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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