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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奎文国税局接到金税协查系统转来天津某区国税局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各1份,涉及奎文区某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经分析研究,奎文国税局稽查局决定立案检查。 经查,受票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是制造、销售柴油机配件等,接受天津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67921.52元,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据了解,该业务是一名外地人刘某到受票企业推销焊管,老板觉得价格便宜,刘某又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同意了刘某提出的送货到门、现金结算交易方式,双方未签订合同,整个过程未核实刘某的身份。检查科依据调查情况,认定受票企业此笔业务实际是与刘某发生的货物交易行为,与发票上所注明的销货方天津某公司无关,属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该企业的行为应按偷税处理,追缴该企业税款,并处50%罚款33960.76元。 (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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