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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领域为主体实现社会信用全覆盖 记者获悉,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四大重点领域 据了解,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下,最近,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下文简称《纲要》)已上报国务院。《纲要》提出了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四大重点领域,包括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章政表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围绕上述四大领域展开,多措并举,稳步推进,这样就在信用体系建设最具指导性的文件中确定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将纷繁复杂、涉及面广的信用建设归纳到四大基本类别中。” 分三阶段完成 据了解,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分解为三个阶段完成,即2014年6月底前、2015年和2017年,每一项工作都明确了牵头与配合的中央部委,权责清晰。其中,2014年6月底前要完成的任务包括:推动部署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的方案;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代码制度的方案;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5年的任务包括: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7年要完成的任务,是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基础在于地方 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在了解了《纲要》的基本内容后,部分地方政府反应迅速,启动了地方版的信用规划编制工作,在基本框架上沿用了《纲要》的模式,实现了与国家层面的对接。目前,广东、江苏、贵州等省都编制了截至2020年的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在地方,具体落实也在地方,中央层面高屋建瓴的规划确立的建设框架得到地方的认同和回应,将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新的指南,相关各项工作的开展也将逐步加速。” 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三个阶段 2014年6月底前 ◎建立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提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的方案。 ◎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代码制度的方案。 ◎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5年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 ◎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7年 ◎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 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新闻延伸 信用体系建设 初期要靠政府 将个人、企业信用信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整合成专业的信用报告,并以信用报告为媒介传递失信信息,是各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也已经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建立、推广信用报告制度仍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湖南省信用管理局工作人员认为,当下我国信用评级工作进行得并不普遍和系统,一些机构、企业、个人对信用评估工作缺乏知识和意愿,一些机构、企业、个人还不懂得如何使用信用评估的资信。这个时候,政府一定要走上前台,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 有专家认为,在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初期,信用市场培育初具雏形,自主的信用需求还非常薄弱。面对这样的局面,政府需要在自己能够说,并且说了算的领域率先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待市场自主需求力量形成时,全社会的市场培育工作就自然而然形成了,政府的引导作用才可以慢慢退出。先政府、后市场,先由政府推动再交给市场,显然是我国推行信用报告制度的合理路径。 多市部门联动 严惩失信行为 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通过部门联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罚力度的方式,极大增加企业、个人的失信成本。这种“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制度安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了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机制和环境。 山东省潍坊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信用信息共享、社会各方联动、诚信褒奖、失信惩戒”的诉讼诚信体系,为涉诉当事人建起“诚信档案”。涉诉当事人是否有不诚信记录,在潍坊任何一个法院一查便知。 上海市新一轮地铁逃票整治行动中,违规者信息将被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能导致其今后在贷款申请、求职等方面遇阻。目前,已有至少160条涉事者信息被记录在案。 江苏省近期出台《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行为作出清晰界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并有明确限制性规定。 比如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将被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重点,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等;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将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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