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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当前,存在于我国社会、商业各领域的“信用贫困”,已成为阻碍我国长远发展、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顽疾”。总结各地先进成果,借鉴国际成果经验,多措并举,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
“群龙治水”效果差 在当前信用信息分散于各部门的情况下,突破在组织结构层面的障碍,将分散的信用信息充分整合,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数据库,是建设信用体系的首要任务。 我国对于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不重视。2001-2006年,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部委从各自分管领域发起信用建设;2007-2008年,国务院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15家成员单位“共建诚信”;2008-2012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但在社会领域进展缓慢;2012年起,国务院又确立发改委、人民银行共任牵头单位,协调其他17个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历经十余年,牵头部门几经轮换,却很难说已实现了初衷。 “群龙治水”带来的主管部门不明确,路径不明晰,导致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黄金期被推迟,具体表现在:部门利益就像“看不见的手”,一到做事时就显示出来,导致整体推进缓慢,雷声大雨点小;地方先行先试取得探索,但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缺失;上位立法进程缓慢,市场发展和信息征集有“腿”难行;各地认识程度不同,导致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全国信息联网也存在难度;信用信息资源或闲置,或“孤立”,没有发挥盘活市场效率的作用。 系统性法律缺乏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章政认为,在我国,大量的政府信息并未公开。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谈诚信体系,无异于“无米之炊”。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只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使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的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公开,才能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丰富的信息源,使信用体系建设摆脱“没米下锅”的尴尬。 专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必然涉及保护企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真正明确隐私的边界。 在立法推动方面,我国许多地方也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上海、江苏、辽宁等地分别出台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等,为信用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平台交换共享打下基础。据不完全统计,仅江苏省出台的信用管理制度各类办法就达100多项。但在全国层面,信用体系建设仍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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