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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庆
6月6日,杭州市人大举行《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该管理条例拟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6月7日《钱江晚报》) 应该说,杭州这一立法动议是符合主流价值的,它在很大程度上给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提供了宝贵的制度保障。更何况,从公序良俗层面讲,面对被救者,救与不救和能不能救好是存在价值排序的,即前者优先于后者。说白了,出手救助他人,并不能保证一定就能救好或不出意外,这与医生给重症患者治病一样。但大家若选择袖手旁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等待被施救的人来说,显然是更为不利的。这也解释了在很多情况下,为何人们宁愿“死马当活马医”,也不愿意“坐以待毙”。 尊重生命、帮扶弱者是一种公序良俗,看见他人身陷困境及时救治,这种行为本身符合社会公德,而不能作为担责的依据。杭州拟通过立法去保护、鼓励日益稀缺的助人美德,让见义勇为精神得到法制层面的保护和认可,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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