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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跳桥秀”该同情还是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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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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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跳桥秀”该同情还是该处罚



  □田建川 

  为帮助亲戚解决与广州番禺区一家4S店的纠纷,34岁的男子赵某爬上广州的猎德大桥,上演了长达14个小时的“跳桥秀”。直至6月7日凌晨2时许,该男子方通过消防云梯返回路面,造成附近路段长时间交通堵塞。根据广州警方的通报,赵某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拘。 (6月7日新华社)
  网友评论认为,对跳桥者的极端“行为艺术”应辩证分析,区分情况,不能一味同情,也不能一味谴责。有的人是恶意跳桥,甚至蓄意聚众闹事,对这类人严惩不贷,没什么好商量的。但也有被逼无奈、投诉无门的跳桥者。依法,这类人群应由公安部门处理;依情,则应引起社会反思,需加强社会综合治理,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跳桥者多是弱势群体,由于正常的维权和表达途径不通才“出此下策”,值得同情;但从法律上讲,恶意跳桥者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应得到惩处。
  杜绝扰乱公众秩序的各种“跳”,从根本上还要疏通群众正常维权和表达诉求的途径,把问题解决在涉事人萌发跳桥想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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