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漫画/闵汝明 |
|

|
|
□新华社记者 冯璐 广东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索取百万款项捐往寺院,广州中院因其“慈善”行为未认定该笔款项属于受贿,6月10日,广州市检察院对此提出了抗诉。 (6月11日新华社) 这起披上慈善“外衣”的“权力赞助”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至于将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并未成为《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法无明文规定的,任何司法机关都无权对犯罪行为的情节作出超出法律之外的“解释”。 在黄志光一案中,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100万元的行为确凿无疑,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怎能因赃款最终流向寺庙就既往不咎、置法律客观事实于不顾呢? 如果类似“受贿固然犯罪,慈善即可抵罪”的价值取向蔓延,可能导致越来越多的贪官因“有路可退”而有恃无恐,以捐赠、扶贫、公务等冠冕堂皇的理由来销赃,甚至助长洗钱行贿等乱象,负面效应不容小觑。 滥用职权的贪官走上法庭,客观公正的审判自然成为民之所盼,但若“用于慈善”的荒谬理由也能为权力寻租开脱,不仅有损法律的理性和权威,也与中央反腐要求的零容忍、伸手必被捉的高压态势相违背。 退一步来看,把利用职权所得钱财捐给寺庙确实比自己挥霍的社会危害轻,但不要忘记,“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也是佛理要义之一,在佛堂前,人间的供养应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佛祖恐怕也不会对来路不正的赃款供奉“大发慈悲”而给予庇护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