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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安徽阜阳市文峰巷附近,一名1岁多男童遭遇车祸,伤势严重。事发后,肇事司机抱着男孩试图向附近法院警车求助却遭拒,孩子最终抢救无效离开人世。7月3日,阜阳颍州区法院对此做出处理:当事驾驶员柳某被解聘。 站在法律角度审视,对该事件的处理仅止于解聘驾驶员,让人难以信服。依据《警车管理规定》,包括法院所属在内的警车,都“应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这意味着,警车与警察实际上是二位一体、不可分割的。而根据《人民警察法》,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当立即救助。也就是说,面对公民的“危难情形”,“立即救助”实乃警车的法定义务。而“危难情形”,也应包括车祸后受伤严重的情况。实质上,就从人命关天的伦理角度看,警车也不该对濒危的男童拒绝救助。 而警车“见死不救”后,仅止于解聘驾驶员,也有些轻飘飘。依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检针对“玩忽职守罪”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死亡1人以上,应予立案。此案中,柳某或对男童死亡有间接过失,其责任值得细究。 从当地法院的表态来看,当事警车的驾驶员,很可能并非有资格驾驶警车的法警。若果真如此,让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法院有关管理人员也该依规担责。 (7月6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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