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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帆 襄阳市车管所由着自己的性子为学员驾考设置障碍,已经逾越了自身的权力范围,说到底,其实是权力滥用、行政乱作为。虽然地方政府为民着想的善意不容否定,但即便是好心,也不该无视依法行政的前提,否则,只会陷入好心办坏事的尴尬。
7月23日,湖北襄阳市一些驾校学员抱怨襄阳市车管所的驾照考试新规定,要求考完科目三的学员必须参加为期一周、每天两个半小时的“路面协助执行”实践,才能参加科目四考试。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负责驾考的一位办公室工作人员承认出了这项新规定,但他表示这项新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本报今日A23版) 对于不当“协警”不能考科目四的规定,其初衷值得肯定,但一项善意的规定遭到了驾校和学员一致地口诛笔伐,难道是民众不识“好人心”吗?其实,民众并非不识好歹,他们质疑的不是规定本身,而是规定出台的正当性。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流程,国家早有明文规定,其中并无“路面协助执行”实践一项。任何地方政策规定理应在法律框架内制定,襄阳市车管所却“别出心裁”追加培训考试内容,并将之强加于学员,难道该车管所的权力之大足以凌驾国家法律之上? “法不授权不可为”,襄阳市车管所由着自己的性子为学员驾考添加“附加题”,已经逾越了自身的权力范围,说到底,其实是权力滥用、行政乱作为。 与之如出一辙的是南京婚姻登记处的摇号离婚规定。由于南京离婚率一路走高,南京婚姻登记处便要求摇号离婚,以“挽救”面临破裂的婚姻和家庭,甚至还为自己标上了“政策性解救”的标签。然而,离婚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南京婚姻登记处岂能越权强行干扰?虽然地方政府为民着想的善意不容否定,但即便是好心,也不该无视依法行政的前提,否则,若只要冠以善意的帽子就能权力滥用的话,难保“善意”不会成为部分地方政府以权谋私的幌子。 作为政府部门,如果不能厘清自身职能,很容易出现行政乱作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陷入好心办坏事的尴尬,而这样的后果不是一个善意的初衷就能掩饰的。襄阳市车管所希望通过当“协警”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减少“马路杀手”,这样对公共安全负责的态度值得嘉许,但这并不意味着打着善意的旗号就可肆意突破法律的底线。 因此,襄阳市车管所除了早日收回成命,更要反思自身在依法行政中的不足,只有法律框架内的政策,才能真正释放民生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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