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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25日,记者获悉,近日我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初中1250元/生·年,小学1000元/生·年。 根据要求,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测算基数为上学年教育事业统计中农村寄宿生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初中1250元/生·年,小学1000元/生·年。资金分担比例:省级承担60%,市县承担40%(市级继续按照2007年300元/生·年的标准的40%比例承担,提标扩面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政策落实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足额拨付到县(市、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专户。受助学生的认定由县(市、区)教育局资助中心具体组织学校实施。 (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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