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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法“口水肉”,食客成不了主力
“非升即走”不应是单一维度
认定受贿何须“为他人谋利”
“官家”证贩子,更要严打□徐海涛 
让“裸官”成历史别忘了“半裸官”
东阳自查副市长结论能服众吗?
201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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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受贿何须“为他人谋利”



  □舒圣祥 

  据悉,相关部门正调研论证受贿罪,或将降低受贿罪门槛,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提高刑罚威慑力。依据现行刑法,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因为不容易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饱受非议。
   (7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加强反腐败根本的途径,还是要立法。而立法务必严格,因为一旦有漏洞可钻,织起来的法律之网就将形同虚设。比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认定受贿的前置条件,等于是受贿者不需要自证清白,办案机关认定受贿反而需要首先证实“为他人谋利”。如果这种腐败行为并不是当期兑现,而是日后兑付的期权腐败,或者幕后交易做得更为隐蔽,就判不了罪。这样的法律条款,简直是为腐败撑腰。
  在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下,这些与法理相悖,与国家打击腐败政策相悖的条文,应尽快得到修正。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不在其位,还会有人无缘无故送钱吗?奔着位置而去的贿赂,即使看上去没有为他人谋利,本质上都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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