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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函求免刑底线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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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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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函求免刑底线何在



  四川眉山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被检察院诉至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函。大理法院未理会这次“另类干涉”,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部门以公函为嫌疑人求情,有干扰司法的嫌疑。
  公函说情就是一封举报信,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查。如果存在以权谋私或腐败现象,必须严惩相关责任人,即便纯粹是为了“同事之情”,责任人也应受到惩罚和教育。
   (8月12日《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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