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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月1日起,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由政府供养。供养内容不仅包括居住、养老、看病、上学,每月还要给零花钱,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造成特困的原因诸多,一部分特困人员是因为长期患病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的;还有一部分则是因为“好逸恶劳”或自身违法犯罪引起的经济惩罚后果,如面临巨额罚款、巨额赔偿等。前者纳入国家和政府财政供养,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也是政府的责任,但后一部分原因造成的特困人员,也纳入政府供养显然不合理也不应该。 创造社会价值的其他公民或收入相对高的人群,其纳税行为是为社会服务、公众服务,而不是为供养“懒汉”,甚至供养那些因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特困人员”的。如果政策制定者不能通过一个科学精细的方式,严格准确甄别“特困成因”,这种政策注定不会得到多数人赞同。 (8月17日《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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