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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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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五口生产“毒豆芽”被判刑



  本报综合消息 3日上午,广州两级法院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集中宣判活动”,对17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39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刑,多名被告人还被禁止再入食品生产行业。
  记者从广州中院获悉,在今年3月份“毒豆芽”事件所涉的3起案件中,12名被告人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其中开庭时称“自己也常吃的”潘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据统计,在上述3起案件中,被当场查获的“毒豆芽”成品和半成品多达14000多公斤,而据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他们平均每天生产的“毒豆芽”有近3吨之多,大多流向了批发市场。
  2013年4月,被告人潘棉、杨美琼承租天河区岑村苗圃段凌达交通设施厂的场地生产豆芽,为使得豆芽生长加快、外表鲜亮便于销售,向豆芽中添加了无根豆芽调节剂、生长素针水等物质,日产豆芽1000公斤左右。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潘广春、潘广清、潘广平先后加入,将豆芽运送至本市海珠区金溪农贸市场进行销售,并负责清洗生产豆芽的胶桶。
  5名被告人为一家五口。海珠区法院对该案件以及另一起同为家族式生产销售“毒豆芽”的案件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潘棉等8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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