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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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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失效药品须向环保部门登记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山东省食药监局和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过期失效药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规范过期失效药品的无害化处理。《意见》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要做好本单位过期、失效药品的集中贮存、保管工作,并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和数量。
  《意见》对3个环节产生的过期失效药品的处理进行规范。其中,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将过期、失效药品转移至具备处置这些药品资质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过期、失效、变质等废弃药品的处置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中查处没收的假劣药品,以及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中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至相关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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