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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谈兵难禁“最低消费”
完善“黑榜”告别“塑化”□周琳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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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电总局9月29日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明确点名“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广告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都列入暂停播出范围。通知中并未提到出轨问题。   (本报昨日A17版)
净化演艺圈不能止于“封杀令” □汪昌莲 
  针对当今演艺圈“黄毒”汹涌,坊间要求封杀“黄毒艺人”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此语境下,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不仅发出了权威声音,而且满足了民意诉求。
  明星艺人已成为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高发人群”,甚至成为娱乐界的一种“时尚”。殊不知,正是这种所谓的“时尚”,腐蚀着人们的灵魂,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甚至破坏了核心价值体系。明星艺人作为大众偶像,引领公众生活消费,但我们崇拜的一些明星艺人,正在蜕变为“反面教材”。然而,观众需要正面的明星,青少年需要健康的榜样,而公众则需要一个不以“黄毒”为标签的娱乐行业。
  一些明星艺人自恃是名人,具有“活动”能力和影响力,不惧以身试法,甚至完全漠视法律。因此,净化演艺生态,完全寄望于明星艺人自律,显然是不现实的。除了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之外,有关部门及演艺行业应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
  然而,净化演艺生态,不能止于“封杀令”。首先,演艺行业应加强对明星艺人等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督促他们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抛弃不良生活习惯,尽早脱离“反面教材”,重拾道德信誉。同时,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从业人员严格律己,不能成为站在社会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建议司法机关,对演艺圈这个传播“黄毒”的重灾区,重点盯防,重拳打击,提高明星艺人的违法成本。
“封杀令”是行政之手过度干预 □江德斌 
  对于“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艺人来讲,“封杀令”犹如一道生死符,阻断了违法艺人在娱乐圈的发展之路。在广电总局的权威打压下,公众将看不到这些“劣迹艺人”的身影了。“封杀令”只发布了处理规定,却没有具体“封杀”期限,这预示着“劣迹艺人”的命运被捏在广电总局手里,无论是艺人还是演艺机构,都将陷入被动中。
  “封杀令”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对演艺市场的强行干预,跟广电总局以前所颁发的各种“禁令”一样,都是权力之手的过度干预,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规律。
  显然,“封杀令”对影视行业打击非常大。此次“封杀令”发布后,所涉及的影视作品均遭殃,牵连到的公司亦将蒙受巨大损失。如要想尽办法降低损失,不甘心作品彻底被“封杀”,只能寄托于剪辑师的神奇之手,则又势必会造成作品情节凌乱,影响到观众的正常观看。当然也有获益者,那就是处于监管之外的盗版市场,可以借此机会牟利。
  这些触犯法律的“劣迹艺人”,已经受到法律的处罚。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违法艺人要被“封杀”,监管者也不应超越法律界限,用行政命令来替代法律。显然,广电总局的“封杀令”属于权力越界,理应收回。至于“劣迹艺人”能否继续在娱乐圈生存,应该交给行业协会和观众来决定,而非由广电总局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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