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新闻评论 |
第03版
重点新闻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潍坊推出一系列楼市优惠政策,涉及首套房、二手房等 为了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9月16日,潍坊市住建局、财政局、公积金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近期住建部等三部委下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意见》中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据记者了解,本次印发的《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给予实缴契税额100%补贴,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及购买300平方米以下商业或办公用房用于创业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补贴。 此外,《意见》中鼓励发展二手房市场,对个人出售二手住房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同一区域内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时,由所在区域部门给予等额补贴,跨区的不予补贴,对于购房时间的认定,预售商品住房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时间为准;现售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过户后的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为准。 记者从青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在关于购房人住房套数的认定问题上,《意见》规定,“在认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购房人的住房套数时,不得将原有房改房、继承房或受遗赠住房、征迁安置房、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和集体土地上的住房计算在内。”同时,结合住建部等三部委《通知》关于“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借款人家庭原有一套“房改房、继承房或受遗赠住房、征迁安置房、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和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其中之一情况的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享受首套住房首付比例、标准利率等贷款政策;如果申请人家庭包括“房改房、继承房或受遗赠住房、征迁安置房、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和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其中之一情况的住房在内已有两套住房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则不予受理。 本报见习记者 彭勃 本报通讯员 邱建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