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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1月3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我省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对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低于6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研究生阶段高于12000元的,分别按每年8000元和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低于8000元的,研究生阶段低于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 (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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