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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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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的制度猛于“毒豆芽”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面对高发的“毒豆芽”事件,豆芽生产环节“未明确监管部门”是理由吗?明知有坑而不去填,是何道理?再者,在后续包装和销售环节,即便已明确了监管主体,却也为何任由“毒豆芽”流入市场?相比于一根“毒豆芽”,这些现行制度的沉疴痼疾和开出的糊涂药方,其“毒性”更为猛烈和致命。
  近日,有消费者向媒体举报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的北京日上综合商品批发市场内,两家商户销售的豆芽吃后会出现腹泻情况。记者暗访发现,两家商户及其进货的两家作坊都没有营业执照,且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要添加“AB粉”、“无根素”等5种化学药剂。对此,中国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称,到目前为止,豆芽生产未明确监管部门,造成无人监管。
(本报今日A24版) 
  仅仅一个“黑作坊”,每天就售卖2000斤“毒豆芽”,这些事实着实令人触目惊心。而在消费者的举报和媒体暗访曝光后,想必有关部门很快就会循迹上门查封,并对不法商贩进行“严厉”处罚。但这种善后路径,显然不能让公众轻松多少。君不见,业内人士的一句“未明确监管部门”,委实令人如鲠在喉。在豆芽的生产制作过程中,竟存在如此严重的监管漏洞和制度硬伤,一次次零敲碎打的所谓“取缔”、“严惩”,岂不更像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从当前我国对豆芽产业的管理来看,从生产到包装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豆芽生长的培育制发环节,第二个阶段为豆芽采收后从清洗到最终包装的环节。但在第一个阶段中,对于黄豆或绿豆生出豆芽的过程,到底是属于食品加工过程,还是蔬菜种植过程,却一直处于“管家婆婆不知是谁”的模糊状态,这也便有了上述“无人监管导致‘毒豆芽’频发”的说法。
  但只消稍加推敲就会发现,这样的说法实在难以自圆其说。首先,监管力量在豆芽生产环节迟迟不设防,毫无疑问是一种部门懒政行为。毕竟,明知有坑而不去填,是何道理?其次,即便监管在生产环节失守,但后续包装和销售环节却有工商、质监等部门“站岗”,也有现成的标准可依,却也为何任由“毒豆芽”流入市场?
  再者,现实中并不乏对“毒豆芽”事件追究刑责的案例。比如,今年9月份,广州多地法院对制售“毒豆芽”的12人犯罪团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两年不等。这足以说明,只要有整治的决心和行动,“毒豆芽”高发和蔓延的态势完全可控。
  此外,对于食品安全而言,各种标准的建设和完善都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反观近日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却拟将此次“毒豆芽”事件的罪魁祸首之一——“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合法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这让笔者再次凌乱了,如此把立规矩当儿戏,朝令夕改,法度不齐,岂不令本就捉襟见肘的监管防线又陷入内耗而疲于奔命?
  相比于一根“毒豆芽”,这些现行制度的沉疴痼疾和开出的糊涂药方,其“毒性”更为猛烈和致命。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保证市场上每一根豆芽都散发出纯正豆香,承担监管守护之责的有关部门非得拿出刮骨疗毒的魄力不可。不客气地说,若总是这么慢慢腾腾、稀里糊涂,与元凶又有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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