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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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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户籍改革意见
不得强迫农民“被落户”毕业生落户济青不受限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山东省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被落户”。
  意见要求,加快区域中心城市特别是“一市一区”等规模偏小设区市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县实施撤县设市,探索推进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提升县域城市自主发展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和“示范镇”建设,增强人口集聚和产业承接能力;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乡)设街道,加快“村改居”步伐,推进城乡规划、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意见》指出,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试点探索,实现有序推进。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同时,《意见》还提出济南、青岛两市全面放开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往届毕业生)落户限制,并探索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科学制定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外来人口的阶梯式落户通道和差别化落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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