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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启动,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住院、慢性病等相关待遇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潍坊市作为我省首批试点城市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全面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保人员的医疗护理问题。我市目前出台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意见》,明确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 据市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凡潍坊市辖区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首次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职工长期护理分为机构护理、医疗专护、居家护理三种。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不需要另行缴纳护理保险费。护理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财政补助等渠道解决。关于个人账户划转标准与方式,将采取把个人账户记入比例调低0.1个百分点的方式进行,将调出的资金划入护理保险基金。试点期间暂不调整个人账户记入比例。这部分资金暂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以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对于怎样享受报销待遇问题,相关政策规定,接受机构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接受机构护理或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分别支付94%、92%、90%;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参保人员到定点护理机构接受机构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护理,应凭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办理联网手续。医疗护理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定点护理机构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市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还强调,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记者 付东升 张身率 通讯员 谭瑞耕 王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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