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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帆 若凭一面之词就认定“吓倒赔偿”,“碰瓷党”就不必再冒着生命危险千方百计地往车上扑了,只要躺在两三米远处、一口咬定“被吓到”倒地,就能“得偿所愿”。“吓倒赔偿”看似不过小事一桩,但若不能处理得有根有据,就可能被“碰瓷党”钻了空子,引发新的社会危机。 11月30日,司机张劲安开车途经江苏省兴化市陈堡镇时,一名82岁的老太太骑着三轮车,倒在他车前两三米远的地方。张劲安下车扶起三轮车,老太太拦住他,称自己被吓到了。后到医院检查,老太太轻微骨裂,其家属要求张劲安赔偿五六千元。交警勘查现场后认为,老太太被吓到倒地与司机开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劲安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本报今日A23版) 既没撞到人,也没鸣笛吓唬人,却要为倒在两三米远的老人赔偿,别说司机本人“不服气”,就连网民也看不下去了,纷纷为司机打抱不平。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民事赔偿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损害结果和实施侵害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本起事件中,司机并未撞到老太太,被认定为侵害行为的只有吓到了她。不可否认,老人面临潜在的飞来横祸,内心或许会产生恐惧,但当地交警以此认定司机应承担责任,是否该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 若因一面之词或主观推测就认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恐怕有失妥当。而且,有了证据后,认定司机担责的法律依据也该公之于众,而不能让司机被罚得一头雾水。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彭宇案”中,审判本身或许有理有据,但在社会影响方面却欠考虑,结果把原本毫无争议的“扶不扶”成了社会的难题。同样,若“吓倒赔偿”事件处理不当,新的社会危机可能随之而来。这样的顾虑并非杞人忧天。不难想象,“吓倒赔偿”会起到一个消极示范作用:不管是否被吓到,行人只要往地上一躺,然后嚷嚷几句“你吓到我了”,司机就该乖乖掏钱赔偿了。如此一来,司机岂不要人人自危了吗? 说到这样的场景,笔者不禁想起了“碰瓷党”。有了“吓倒赔偿”之鉴,“碰瓷”的买卖更容易做了,从此以后,他们不必再冒着生命危险千方百计地往车上扑了,只要躺在两三米远处、一口咬定“被吓到”倒地,就能“得偿所愿”。这么看来,“碰瓷党”该为这名老太太和当地交警呈上一封“感谢信”。“碰瓷党”偷着乐,可司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之前,司机们还能安装行车记录仪,以防蒙受不白之冤,可如今,行车记录仪恐怕也无济于事了,毕竟,是否吓到了行人不是行车记录仪所能证明的。届时,当地交警该为如何界定被吓到倒地还是“碰瓷”而忙得焦头烂额了。 “吓倒赔偿”看似不过小事一桩,但若不能处理妥当,就可能被“碰瓷党”钻了空子,引发新的社会危机。因此,做出“吓倒赔偿”的认定,当地交警不能太草率,不仅要有明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还应顾及社会负面影响。“吓倒赔偿”,罚单应三思而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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