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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无论出于对死者的尊重,还是对其身后家庭的补偿,这条48小时“资格线”,都划得太硬、太武断。工伤认定在立法上应侧重原因层面分析——对于与工作原因有关的情况,即便抢救无效死亡,亦或抢救之后丧失劳动能力,都应考虑认定为工伤,这才公平。 12月2日,晕倒在手术室一个多月后,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师昌克勤离世。3日,不少医务工作者通过微博呼吁昌克勤应算工伤。但按现行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可视同工伤。这一规定也激起了众多医学、法律界人士的不平。有网友直言“如果我上班时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本报今日24版) 无论是来自医学界、法律界的众多社会意见领袖的质疑和声讨,还是网友嘴里“悲情的戏谑”,这次由“大医院的大医生”昌克勤的离世而引发的集体讨论,都可以看作是公众对工伤死亡“48小时”认定制度的吐槽。这其中,不仅关乎对死者“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以示尊重的名誉问题,更有对死者身后整个家庭进行补偿时巨大的利益反差。如此,在这等死生大事面前,这条48小时“资格线”,未免划得太硬、太武断。 老实说,医生给公众的印象多是“三高”——高学历、高技术和高收入,有着非同一般的社会尊荣,但其实光鲜背后却是手术台前一站数小时的艰辛以及长年累月、不分昼夜的加班加点。长期的高压状态,意味着对身体健康的巨大透支。考虑到这些情况,从医20余年,最终晕倒在手术室里再也没醒来的昌克勤医生,应被认定为“工伤”。 但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昌克勤医生从发病到抢救无效死亡,历时数十天,显然已过了法定期限,并不符合这一标准。“制度之鞋”不合“现实之脚”的窘境由此显现。 审视“48小时”规定,主要考虑救治时间太长,工伤因果关系不易认定。但问题是,规定这样的时间节点,等于人为给医院和家属出了一道难题:是继续救人,还是见死不救以认定工伤?凭现在的医疗技术,撑过48小时不是难事,但伤病者及其亲属权益却难以合理保障。 现实中,由此造成的一些极端案例甚至已触碰了道德底线:2012年,我省一建筑工人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称“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在此,本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防线,反成为雇主规避责任的“保护伞”。 活生生的例子足以表明,“48小时”制度在合理性上值得商榷。要依目前的规定,有些职工突发急病死亡,或许与工作原因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而有些本应受到工伤待遇保障的群体,却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这与制度的初衷和公众的期盼,无疑是背道而驰的。 综上,工伤认定在立法立制上应侧重原因分析。在此指导思想下,对于与工作原因有关的情况,即便是抢救无效死亡,即便抢救之后丧失劳动能力,都应该考虑认定为工伤,充分体现立法公平性。至于所谓的“48小时”制度,离心离德,忒不靠谱,废了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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