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绿化和公园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公园管理中的噪声污染进行规定,以后大妈们或许只能在早上7时至9时或者晚上7时至9时跳广场舞了,并且还需要限定音量。 (12月12日《新快报》) 深圳市的地方性立法固然出发点很好,但遗憾的是没有找准该管的地方,也没有找准法律最应该管的“所在”。没有找准“扰民”和“噪声”的靶子,直接瞄准广场舞者的“舞蹈权”,极大的可能是,导致这一地方性立法违犯上位法,并因为立法定位偏差限制了公民的法定权利,进而成为被人“起诉”要求“废除”的地方性立法。 广场舞问题之一是缺乏规范,而更重要的问题是公众娱乐权利保障不足。在城市中,公共空间日益逼仄,公众可以娱乐和跳舞的公共场合太少,导致大量人群涌入极少部分公共空间实现“跳舞权利”,直接“扎堆”现象、“拥挤现象”,以及“超时间”和“比赛音量”的乱象。换言之,如果相关可以跳舞的公共空间是充裕的,政府在规划和设计城市建筑之时,有科学的前瞻性,给予广场舞合适的生存空间,如距离居民小区有“足够远的距离”、规划中就考虑让噪声远离居民区,问题必能迎刃而解。一言以蔽之,限制广场舞的时间,不过是个“头痛医头”的做法,不仅涉嫌侵犯公众跳舞权,也不会根本上解决“舞者”与“反感者”的争执。 “4小时之限”破解管理困局 □堂吉伟德 “4小时之限”的时间维度,在赋予了广场舞合理性的同时,又对其权利进行了限制,避免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恶性循环,老人们有了跳舞的时间和空间,但不能放之过度,应当说这样的规定具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毕晓哲 广场舞的治理困局在于,在治理的思路和出路上,其实已达成了共识,但治理者在面临着“中国式”的大众化时,就有些投鼠忌器而执行力度不够。比如“中国式过马路”的开罚,很多地方没有做到一以贯之,使得疏导过余而收缩不足,“一群人聚在一起过马路”的心态没有扭转,良好的习惯没有养成。 在笔者看来,广场舞“4小时之限”为治理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要让善策收到预期中的效果,还有很长和路要走。从某种意义来讲,对管理者的能力检验才刚刚开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