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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9日,被告人赵志红在庭审现场。 新华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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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赵志红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数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社会公众及媒体关注的“4·9女尸案”的真相也被揭开。在宣判中,法院认定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 宣判 手段残忍数罪并罚一审死刑 一审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还多次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或拦路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该起事实不予认定,另有3起指控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 对赵志红及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一枚的证据不足及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焦点 赵志红为“4·9女尸案”真凶 2月8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确认9日会来旁听宣判结果。宣判法庭只能容纳60人,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告诉记者,他们8日来登记时已经有四五十个人了,差点没预约上,他们来就是想听听“‘4·9女尸案’到底是不是赵志红实施的”。9日上午,呼格吉勒图父母如约来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 9日,“4·9女尸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公诉机关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赵志红对该起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该案系赵志红所为的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根据公安机关关于羁押人员进餐的相关规定,赵志红9日清晨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的早餐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致,即条形馒头、稀饭和榨菜。按照当地公安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关于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惯例,赵志红9日7时30分早餐完毕后被押往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特殊通道抵达临时羁押地点,等待开庭传讯。
分析 立功行为不能抵消全部罪行 一位曾经负责看管赵志红的管教民警向记者透露,在“呼格案”启动再审程序之后,以及呼格吉勒图被宣判无罪前后,办案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多次提审了赵志红,赵志红均供述“4·9女尸案”是自己所为。 2015年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赵志红案,在法庭上赵志红再次供述“4·9女尸案”是其所为,他的多次供述与公安机关掌握的案情高度吻合。当审判长问赵志红要不要为自己辩护时,赵志红说:“我不想为自己做什么辩护,因为我犯的罪太大。” 然而,之前抱着“必死的准备”的赵志红如今心理也有了一些变化。“赵志红向警方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案情及‘呼格案’的诸多作案细节之后,他从以前认为自己必死无疑到如今认为自己立功而产生了求生的幻想。”上述管教民警说。 在获知了赵志红的宣判结果后,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赵志红杀了那么多人,呼格替他背负了18年的强奸杀人罪名,我儿子当年被枪决实际是替他死的,他背负那么多的命案,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 关于赵志红向警方主动交代警方尚未掌握的案情算不算立功,以及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称,从媒体披露的案情来看,赵志红背负了多起强奸杀人案,“也就是说,他不止一个死罪,他的所有立功行为,是抵消不了他的全部罪行的。”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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