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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汉(右)和刘维。(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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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记者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的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执行死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执行死刑前已安排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案件 组织领导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以合法成立的四川汉龙集团等公司、企业为依托,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众多,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刘汉、刘维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唐先兵等9人系骨干分子,被告人张东华、田先伟等21人系一般成员。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窝藏等数十起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聚众赌博、串通拍卖等11起违法行为,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等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的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审判 终审仍维持一审五人死刑判决 2014年2月20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同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均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袁绍林、文香灼、张伟、曾建军、黄谋、刘岗、旷小坪、钟昌华、桓立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同时,判决被告人孙华君、缪军、陈力铭、曾建、詹军、李波、旷晓燕、郑旭、仇德峰、李君国、肖永红、孙长兵、王万洪、闵杰、车大勇、王雷、刘光辉、刘小平、刘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被告人刘学军、刘忠伟、吕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被告单位汉龙集团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 共判处5人死刑、5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4人无期徒刑,22人有期徒刑。 宣判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宣判,维持对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复核 执行前安排与近亲属进行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了复核。死刑复核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刘汉、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唐先兵还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进行惩处并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死刑。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依照法律规定,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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