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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年轻女性王红(化名)电话咨询“离婚”事宜。王红经人介绍与陈雷(化名)相识,为躲避育龄期计划生育检查。双方举办了婚礼,同居后,购买了婚房,并育有一女现年三岁。现在王红打算以与陈雷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但其“丈夫”不同意“离婚”。像她这种情况如何办理所谓的“离婚”呢? 王红所称的离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误解。我国现阶段,以登记结婚为惟一合法结婚形式。婚礼仪式与宗教仪式都不是结婚的法定形式。本案例中,王红提出的“离婚”实际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该案由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一种,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或居住而形成的关系。 对同居行为的司法干预,在我国历经了不同时期的不同认识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包括立法、司法机关)对同居的态度经历了一个较大变化的过程: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时至今日,人们对未婚同居的观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尤其是司法机关,认识到未婚同居是男女两性双方的私人事务,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同居,但也可以选择同居;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该司法解释最后一句话可以看出,对于未婚男女同居而发生的纠纷,一方如果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故派生出诉讼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这一解释条文也是现阶段处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基础。 王红可以就同居期间财产处置及子女抚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另外,王红还担心就财产和子女抚养判决以后,男方不依不饶地骚扰她怎么办?单纯解除同居关系,虽然法院不受理。但并不表明女方的人身权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男方对女方进行骚扰,女方可以选择报警,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其行政处罚;达成犯罪程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稿件由山东科润律师事务所禚琳提供 青州新闻法律援助热线:3279110、1561027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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