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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男子闻某犯滥伐林木罪获刑两年,处罚金38000元 本报讯 高密男子闻某,在承包地上种了284棵杨树。后来,闻某指使买树人韩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种杨树全部采伐。闻某犯滥伐林木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闻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3月22日,记者了解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0月13日,闻某以38000元的价格,将其承包的高密市朝阳街道某村土地上284棵杨树卖给韩某,且双方书面约定由闻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负责伐树过程中的一系列事情。协议达成时,韩某付给闻某定金3000元。 2013年10月22日,高密市林业局会同高密市林业站到现场勘验时,因闻某不配合,采伐证也就未办理。 2013年10月25日上午,闻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韩某等人分三次将284棵杨树采伐。经高密市林业局鉴定,该284棵杨树立木蓄积达52.7302立方米。经鉴定价值37970元。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闻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闻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闻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介绍,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闻某及两辩护人提出“树已经卖给他人,闻某也没有指使他人伐树。他未伐树,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据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闻某虽然已协议将树卖给韩某,但伐树之前买卖协议并未履行完毕,只有韩某将树木全部拉走付清树款后,买卖协议方才履行完毕,树木的所有权才随之转移。因此,本案所涉树木在伐树前所有人仍系被告人闻某。 其次,双方协商采伐证由被告人闻某负责办理,并且闻某已着手办理,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完毕。再其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买树人韩某是否伐树、什么时间伐树完全听从被告人闻某的安排。最后,闻某虽然未亲自实施伐树行为,但买树人韩某的伐树行为完全是在被告人闻某的控制下进行,该伐树行为应视为被告人闻某的行为。 因此,闻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记者 陈怀禹通讯员 李群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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