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公共设施不是想拆就能拆小区物业不能可管可不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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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禚琳,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1+1”法律援助优秀志愿者律师,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个人二等功,济南团市委优秀志愿者,济南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委员会委员。
Toney居住在华山花园小区内,2011年7月21日晚22时许,其到小区内商店购物,因事发路段灯光较暗且路面狭窄,其在躲避过往车辆时被路边台阶绊了一下,身体失去重心,直接倒向于丹所有的地下阳光房方向,因该阳光房周围无任何围挡及警示标识,其直接摔入该阳光房内受伤晕倒。诚城物业公司、于丹对Toney陈述的受伤经过不予认可,诚城物业公司辩称对Toney受伤经过不清楚。 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自述,涉案的阳光房地上部分在交房之初配有高度为一米左右的护栏,设置护栏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类似本案意外的发生,但于丹购买上述房产后,为加盖阳光房擅自拆除了护栏且未设置其他警示标识,明显违反了业主公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要求,也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Toney摔入深达3米的阳光房内,对Toney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于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于丹虽辩称其装修经过了诚城物业公司的同意,但该辩称意见也不能成为其对抗Toney的合理事由,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诚城物业公司与于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诚城物业公司对事发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管护、修缮等义务,对于于丹擅自拆除阳光房外护栏的行为,诚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现诚城物业公司辩称其已经就此问题书面通知于丹整改,即使通知单已经送达,在于丹未作出整改行为的情况下,诚城物业公司也应继续采取其他措施,充分履行管护义务,尽量避免危害的发生,但自2011年7月13日其自认的发现于丹拆除护栏之日起至Toney摔伤之日止,诚城物业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能全面履行其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的义务,因此应对Toney损害承担次要责任。诚城物业公司虽辩称Toney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本次伤害自负一定责任,但对于Toney来讲,在本次伤害事件发生过程中,其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并无明显过错,诚城物业公司没有理由要求Toney必须在22时许、对距路沿最近处也有1.1米距离的阳光房状况进行了解和注意,因此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合本案情况,原审法院认为于丹承担60%的责任比例、诚城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比例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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