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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5月1日起施行,实施最严格森林生态保护措施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林业部门获悉,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完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惩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制度,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队伍等能力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在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还为珍惜林木、古树撑起“保护伞”。按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采集种质资源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依法吊销采集证。 根据《条例》,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此外,《条例》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内擅自建造坟墓”。 据了解,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见习记者 彭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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