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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食品七种行为划为“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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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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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药监局出台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属地管理
六类食品七种行为划为“禁区”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长期监管薄弱的情况,市食药监局出台《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小作坊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小作坊应该满足的加工条件,以及禁止生产的产品品种和生产行为。同时,还规定了对小作坊管理实施告知备案制度。
  《意见》明确指出,乳制品、罐头,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食用酒精),饮料(包括桶及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调味料(包括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这六类食品,禁止小作坊加工、生产。
  同时,禁止小作坊从事以下七种行为,包括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告知备案范围外的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肉类或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在生活区和居民楼内生产加工食品,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以及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15日下午,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则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备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要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 韩镇 张身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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