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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国家质检总局26日发布了修改后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资格后,均可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办法要求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取消了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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