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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 浙江温州摔婴案、广西“9·26”小学生被砍杀案……近年来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影响。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最高检日前发布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 保护救助被害人 在最高检2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注重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生活。 《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立足于检察职能,强调了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和合法权益方面应当履行的五项职责以及职责履行到位需要建立和完善的三项制度。 这八项措施包括: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查处履职不到位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奸、伤害等犯罪,受到传统观念以及认识方面的局限,或者受到其他不正常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可能不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可能不及时起诉,法院可能重罪轻判。”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 八项措施明确要向司法机关履职不到位行为“亮剑”,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监督司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八项措施规定,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保证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据新华社 ◎相关新闻 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据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27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当前毒品犯罪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毒品数量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纪要规定,对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将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同时,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标准作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而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 关于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毒品犯罪缓刑适用不够规范的问题。纪要首次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了从严掌握毒品犯罪缓刑适用条件的原则,明确规定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纪要提出,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国家赔偿标准每日提高19.03元 据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7346元,比上年增加4967元;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比上年增加19.03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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