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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临朐县某镇经营民用液化气站的许某,为了牟取更大利润,打起了往液化气中掺杂使假的主意。为此,许某联系了淄博的李某,先后三次从李某处低价购买掺有二甲醚的液化气,以次充好销售,非法牟利25万余元。7月2日,许某、李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许某在临朐某镇经营着一家液化气站,经过几年的经营,许某的生意做得有声有色,但为了牟取更大利润,他打起了将二甲醚充入液化气以次充好进行销售的歪主意。许某到案后交代,正规液化气每吨价格在7000元至7500元之间,而二甲醚每吨价格在3000元至4000元之间,向液化气中添加二甲醚,可以赚取更大利润。为此,许某联系了淄博的李某,先后三次从李某处低价购买掺有二甲醚的液化气,以次充好销售,非法牟利25万余元。 临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许某、李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办案法官介绍,二甲醚又称甲醚,是一种易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不完全燃烧的情况下会产生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威胁人身安全。此外,二甲醚具有腐蚀性,如果充入液化气罐等容器中,会腐蚀橡胶管件,导致液化气泄漏,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向民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 (记者陈怀禹 通讯员 杨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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