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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人当担保,老婆存款被扣
201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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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人当担保,老婆存款被扣



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支付寒亭刘女士存款本金及利息
  家住寒亭区的刘女士到潍坊一家银行寒亭支行存款5万元,没想到这笔钱竟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私自扣划。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将该银行告上法庭。但事出有因,该银行称,刘女士的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得知此事,并在证明书上签过字,但因借款人和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扣划担保人的存款。7月13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经鉴定,证明书上签名并不是刘女士所签,法院最终判令被告银行支付原告刘女士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五万元刚存一月
被银行私自扣划

  今年53岁的刘女士家住寒亭区,2013年5月初,她到潍坊一家银行寒亭支行存款5万元,户名为刘女士自己,存款方式为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但是在2013年6月份,这5万元存款竟然在刘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该银行私自扣划。
  刘女士认为,该银行私自扣划的存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随后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银行返还存款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
  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作为本案的被告,潍坊某银行寒亭支行也做出了答辩:因刘女士的丈夫孙某为案外人赵某于2006年12月底,在该银行处的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刘女士签订证明书一份,同意其丈夫孙某为赵某的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扣划担保人的存款。
  针对被告的答辩,刘女士对证明书中的签字提出质疑,并称不是她本人所签,她对丈夫孙某为赵某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不清楚,并向法院申请鉴定证明书中的签名字迹。

  丈夫为他人担保
和银行签有合同

  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1日,案外人赵某与被告潍坊某银行寒亭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案外人李某、孙某与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赵某向被告借款5万元,李某、孙某为赵某5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并约定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被告可直接从保证人在被告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
  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赵某发放借款后,因赵某及李某、孙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于2007年将借款人赵某及担保人李某、孙某诉至法院,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由孙某对赵某在被告处的借款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后来,赵某及孙某均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因刘女士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18日,潍坊某银行寒亭支行依据与孙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自行将刘女士账户下的存款5万元及利息24.60元扣划,用于偿还赵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潍坊某银行寒亭支行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银行是依据保证合同及审批书中刘女士签订的证明书扣划原告的存款。

  审批表中的签名
并不是妻子所签

  办案法官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3个:第一,孙某为赵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债务是孙某的个人债务还是孙某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刘女士在被告处的5万元存款是否为刘女士和孙某的共同财产;第三,被告扣划原告刘女士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个争议焦点,孙某为赵某的借款向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债务显然不是孙某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经鉴定,借款申请审批表中刘女士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签,保证合同中又无刘女士本人签名,因此孙某因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对被告所负的债务不是孙某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办案法官说,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刘女士以个人名义在被告处存款5万元,刘女士存款时处于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二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5万元存款应认定为刘女士和孙某的共同财产,双方属共同共有关系。至于最后一个争论焦点,刘女士将5万元存入银行,该5万元以存单和账户的形式特定化后,刘女士和孙某对该5万元共同具有支配权。而被告对孙某的保证债权属于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该5万元,除非权利人刘女士和孙某同意。从查明的事实看,孙某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同意被告扣划其银行存款,刘女士并未同意。
  已判令银行支付
五万本金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孙某未取得刘女士的同意即让被告扣划两人共有的银行存款,被告据此扣划涉案5万元存款不具合法性,应当返还原告存款本金和利息。根据物权法规定,刘女士和孙某共有的5万元存款在本案中不存在分割问题,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分割。因此,法院也不能判决被告返还一半存款。
  7月13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已判令被告潍坊某银行寒亭支行支付原告刘女士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本报记者 陈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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