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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三难”有了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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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而不练方酿祸端
2015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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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三难”有了尚方宝剑



国家五部门出台规定,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律师权利保障措施
  一是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二是明确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三是明确除特殊情形以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截留、复制、删改等。
  四是保障律师阅卷权,明确律师的阅卷范围和复制案卷方式。
  五是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
  六是明确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相关附卷程序。
  七是保障律师庭审权利。
  八是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48小时内会见嫌疑人
  虽然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有明文,多年来,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也三令五申要求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但律师执业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正常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高墙。
  《规定》明确,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明确了三类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等方面要求。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看守所应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不得限制阅卷次数时间
  针对长期以来的“阅卷难”问题,《规定》大篇幅予以明确,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除外。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复制材料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或者减收。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规定》要求,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场所和便利,配备必要的设备。因复制材料发生费用的,只收取工本费用。
  《规定》要求,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
  《规定》明确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
  在刑事诉讼审查起诉、审理期间,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除特殊情形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来信件截留、复制、删改等。
建立权利保障救济机制
  《规定》明确,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分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一是投诉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主要由办案机关进行处理和救济。
  二是申诉控告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
  三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规定》明确了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
  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明确了各部门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规定》还明确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办案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累纠累犯的,应由相关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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