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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自动售水机节水管理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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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心城区自动售水机经营行为,加强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潍坊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自动售水机是指在中心城区内安装的对水源进行自动处理并散装出售的机器设备。 二、自动售水机的水源应当使用经水利部门批准,取得取水权的市政公共供水管网自来水或自备水源,由自动售水机经营单位到所属区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供水单位负责接通水源,单独装表计量,按特种用水水价收取水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或商铺等经营场所设置自动售水机,应当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签定经营服务合同。 四、自动售水机排出的尾水不得随意排放,由自动售水机经营单位负责回收利用,可用于小区的绿化灌溉、洗车、道路洒水等。 五、市政(城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强化对自动售水机用水节水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制止浪费水资源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设置售水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自动售水机用水节水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自动售水机的规范整顿工作。 六、希望广大市民强化节水意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设置自动售水机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12319市政服务热线;业务咨询电话:2117250(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本通告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7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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