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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干活摔伤,买酒人担责 |
法院判定伤者两名合伙人承担三分之二责任,赔偿5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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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高密市柴沟镇的刘某、张某和赵某在村里共同伐树。刘某中午喝了酒,下午干活时摔伤。后来,刘某以受雇于张某、赵某为由,将两人告上法庭。10月21日,记者从高密市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刘某无法提供出受雇于被告的证据,认为三者为合伙关系,并判令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 酒后从车上摔下 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刘某和张某、赵某在高密市柴沟镇某村伐树。由于干了一上午的活儿,都比较累,午饭时,张某和赵某就从商店购买了4瓶白酒。在吃饭过程中,刘某喝了些白酒。下午干活时,刘某在装车过程中从车上摔下致脾脏破裂,后手术摘除,期间花了不少医疗费。 后来,刘某以受雇于张某、赵某从事伐树为由,将两人告上法庭,并认为两被告作为他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两被告却不这么认为,主张他们是合伙关系,非雇佣关系,并讲述,刘某当天中午喝了3杯白酒,已经达到醉酒状态,下午干活时不顾他们劝阻,执意爬上车,导致醉酒后失控摔下来受伤,认为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两合伙人判赔偿 高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刘某负有证明双方系雇佣关系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系雇佣关系,而被告认可双方系合伙关系,并提供了双方系合伙的相关证据,综合本案实际,法院确认双方系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办案法官表示,两被告作为成年人明知工作时不能饮酒,但两被告从商店中购买了4瓶白酒,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作为成年人,也应当知道工作期间不能饮酒,原告在工作期间饮酒,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实际,双方过错相当。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业务产生债务、风险等共同负担,法院确定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最后判两被告赔偿原告刘某5万余元。 法官表示,现在有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强,由喝酒导致的事故很多,酒局组织者、劝酒者、过度饮酒者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通过该案,让饮酒者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性,做到饮酒有度。 (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肖建波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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