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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志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提出,若有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 (11月5日《新快报》) 对“痛经假”的保护性制度探索,广东并非首创。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类似规定。此外,湖北、山西等也曾有过专门规定。但现实中,成功落实案例却一直少有耳闻,“痛经假”规定俨然沦为了摆设。 究其原因,其实很简单。一者,女性的生理周期特别是痛经问题,属于个人隐私,面子上抹不开。二者,“痛经假”会放大用人单位聘用女性员工的潜在成本。只要“痛经假”在法规上白纸黑字存在着,用人单位恐怕就会下意识地将之视为女性员工的短板,进而在日常工作中作出对女性员工不利的选择。 员工身体不舒服向单位申请休息即可,有人情味的领导多会同意,就算不同意,员工还能搬出规定来“硬的”不成?就不想想,若硬得过用人单位,还用得着出这种规定? “痛经假”可能非但“白写”,更会“不如不写”,弄巧成拙。书面立规矩了,不一定管多大用;反之,不立规矩也不意味着一定没用。在就业环境尚未根本改善的背景下,类似的制度尝试实则“然并卵”,让立法资源流于浪费。如此,又闹腾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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