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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家住高新区的王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在缓刑期间,未向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擅自出境到达香港、澳门等地旅游。11月18日,记者了解到,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月,王某因寻衅滋事罪被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后,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5年10月,仍在缓刑考验期的王某在未向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居住地,出境到达香港、澳门等地旅游5天,并将原本随身携带的定位手机放置在家中由其父亲携带,故意逃避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管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执行管理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法院对王某撤销缓刑。 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刑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出境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私自出境到香港、澳门,故意逃避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管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官告诉记者,刑事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记者 陈怀禹 通讯员 秦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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