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版
要闻时讯 |
第03版
潍坊新闻·关注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本报综合消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其中提到,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组织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意见》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消防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人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