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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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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犯罪”怪谁



  □ 李明志

  河南一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并处罚款。(12月1日《新京报》)
  对于此事,网友可谓一边倒的错愕和吐槽——量刑太重。那么,为了这么件“鸟事”而获罪,俩年轻人到底冤不冤呢?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此看来,构成犯罪是没有问题的,那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了吗?再看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可见,量刑也并无不妥。
  法律上没问题,那就再从情理上说道说道。正如网友吐槽,很多人压根就不认识贵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燕隼,更别说“掏鸟违法”了。这便直指动物保护的尴尬,政府部门的相关宣传远远不够,导致公众“稀里糊涂犯罪”。
  用一个人的十年青春来达到警示效果,未免太过残忍。有关部门是否也应该反思:他们到底是毁于罪恶,还是毁于无知,又或者毁于无人告知?只有先明白了这些,悲剧也才会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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