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时讯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要闻时讯

第03版
潍坊新闻·焦点
 
标题导航
潍坊天气
明年巡视覆盖部门事业单位
环卫工歇脚点纳入城市规划
共识除了“业内”还得有百姓
各地要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
重点对象不再设起付线
2015年12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点对象不再设起付线



我省明年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2016年起,我省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享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看点一
城乡救助制度 年内完成整合
  各地要在2015年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仅要求在资金方面合理统筹使用,也要在政策目标、对象范围、救助程序以及救助标准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在救助对象范围方面,《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目前,农村的五保对象、城市的三无人员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他们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姚子照表示,除了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传统救助对象,《意见》还明确将低收入群体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对象,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看点二
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
  针对不同的医疗救助对象,《意见》规定要采取多种救助方式。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当地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其中低保对象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
  重点救助对象不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要逐步降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给予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看点三
救助资金筹集 财政是主渠道
  各地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
  《意见》提出,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综合考虑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意见》规定各级财政投入是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主渠道,同时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医疗救助,本地慈善捐赠的资金可以列支一部分用于医疗救助,各级财政筹资情况将作为省级医疗救助补助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本报综合新华社、《大众日报》报道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