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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千元病死猪肉可拘留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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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千元病死猪肉可拘留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12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裁量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设了故意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提出了案件移送期间相关行政处罚的要求。
处罚
  有七种行为之一
可拘留15天以下

  草案规定,有7种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即: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这些情形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超过1000元或者1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货值金额超过1000元或者1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货值金额超过1000元或者1年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等。

草案规定的部分裁量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且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货值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
  吊销许可证的情形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倍以上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或者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监管
  省级以上政府
设专职检查员

  增设了故意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提出了案件移送期间相关行政处罚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草案中还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上下级职责划分,完善了食品安全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强化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加强了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和证据方面的相互衔接,增加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如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专职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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