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版面导航 |
第01版
导读 |
第02.03版
今日关注 |
第04版
潍坊新闻·民生 |
|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本报讯 12月21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新修订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翻番,由20万元/(微克/立方米)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根据该办法,省环保厅、财政厅对各地市生态补偿资金的考核有一套详细的计算公式。以潍坊为例,先要根据考核指标项算出考核得分,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全省17地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潍坊为第二类,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实际所获得的省级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依照此次修改,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20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这意味着17城市的空气质量如果取得改善,补偿力度将翻番,若空气质量退步,上缴的罚金也会更多。 修改后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据了解,《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最初于2014年2月26日发布实施,2015年3月18日,第一次修改增加了第九条,即“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这次是第二次修改。 (记者 齐英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