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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履行催告书 |
青管履催字[2014]第 130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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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因你未经批准,擅自在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夏辛社区中心街北头路东建设房屋一案,本机关于2015年5月8日向你送达的青城限通字[2014]第1306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责令你于2016年1月20日前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的三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青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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