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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挂”受害人可获国家赔偿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在京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此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司法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认为,司法解释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具体而言,当国家机关对公民的人身羁押或者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虽未解除、撤销强制措施,但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以及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国家机关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解冻的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获得权利救济。 解读 明确申请人范围 解释明确,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解释对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借鉴,如医疗费赔偿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赔偿标准、抚养费赔偿标准等。又如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规定赔偿义务机关 解释对免责条款适用进行了规范。第一是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 解释还明确,赔偿义务机关以公民存在故意虚伪供述、伪造其他有罪证据或自伤、自残等行为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 解释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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