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面导航 |
第01版
要闻 |
第02版
要闻时讯 |
第03版
我们的节日 |
|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记者3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我国将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免征房产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
|
|
|